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 A 公告编号:临 2025-062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4 年 1 月,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因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五九集团”)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事宜导致的股权转让协议纠
纷,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仲裁委员
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申请人新大洲控股不具有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书》
承担 7.6%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对应金额为人民币 12,570,506.4 元)的义务、
被申请人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枣矿集团”)承担律师费
人民币 424,000 元、仲裁费用,涉案金额为 1299.45 万元。(2)2024 年 6 月 26
日,本公司收到枣矿集团《仲裁反请求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新大洲控股向五
九集团支付五九集团已经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采矿权出让合同(出让收益缴纳)》
补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57,891,400 元及利息(自五九集团实际补缴之日起至被
申请人实际向其支付之日止,以每期实际补缴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 2024 年 6 月 23 日的利息为
万元。
公司已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对无形资产采矿权按期摊销。
一、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治区采矿权出让合同(出让收益缴纳)》,约定五九集团缴纳胜利煤矿矿业权出让
收益 16,540.14 万元。
(有关内容请见本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子
公司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缴纳胜利煤矿采矿权出让收益
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1-028))。新大洲控股与枣矿集团就上述出让收益款
的性质及承担主体产生分歧,为定纷止争,明确责任承担的主体,新大洲控股于
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有关内容及进展情况请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 月
编号:临 2024-005)、
《关于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4-035、临
(以下简称“新大洲投资”)、上海蓝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蓝道”)
与枣矿集团签署了《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书》(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前本公司、新大洲投资、上海蓝道分别
持有五九集团 52.55%、33.33%、14.12%股份,协议约定本公司、新大洲投资、
上海蓝道分别将持有的五九集团 3.34%、26.66%、14.12%股份转让给枣矿集团,
并由枣矿集团对五九集团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完成后各股东持股比例
变更为:本公司、新大洲投资及枣矿集团分别持有五九集团 44.92%、6.08%、49%
股份。(有关内容请见本公司于 2012 年 9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内蒙古牙
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暨增资扩股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12-025))。
二、进展情况
书》(上国仲(2024)第 216 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被反请求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反请求人):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仲裁庭认为,案涉出让收益款系因股权转让前遗留的项目责任引发,申请人
作为五九集团原股东应承担缴纳出让收益的责任。同时,仲裁庭认为,因申请人
未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作出连带责任保证,因此无法支持认定申请人对出让收
益款承担“不分份额的共同责任”,在综合考虑案涉协议与本案案情后,仲裁庭
决定申请人按股权转让前 52.55%的持股比例承担责任,因此申请人对于补缴采
矿权出让收益的承担部分为:采矿权出让收益 57,891,400 元×转让前持股比例
关于被申请人主张的滞纳金,根据内蒙古自然资源厅发出的《责令缴纳矿业
权出让收益告知书》,是由于五九集团在已经签订《补缴协议》的情况下逾期缴
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导致。五九集团作为煤炭领域的市场主体,知悉并应当知悉其
有义务根据其已经签署的约束性协议的约定,按时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上述义
务的来源包括《补缴协议》的相关约定以及五九集团作为矿业权人承担的法定纳
税责任。因此,五九集团逾期缴款形成的滞纳金损失,应当由五九集团自行承担,
无法归责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中的任意一方股东。被申请人的该部分仲裁反请求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庭不予支持。
关于被申请人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的该项主张超出本
案仲裁管辖的范围,并予以驳回。
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向五九集团支付采矿权出让收益人民币 30,421,930.70 元;
(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 350,000 元;
(三)本案申请人仲裁请求仲裁费人民币 150,169 元,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并
与申请人已全额预缴的费用相冲抵;
(四)本案被申请人仲裁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 520,770 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
币 260,385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 260,385 元。鉴于被申请人已全额预缴前
述费用,申请人应当向被申请人直接支付人民币 260,385 元;
(五)对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六)对被申请人的其他仲裁反请求不予支持。
以上裁决项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申请人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
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东间存在的分歧,有利于维护股东间良好合作关系及五九集团经营发展。从裁决
定的仲裁结果看,本案按照 2012 年本公司向枣矿集团转让五九集团股权前的持
股比例来确定本公司承担的责任,本次裁决未包括当时其他股权转让方(如本公
司全资子公司新大洲投资)承担责任的部分。
本次仲裁裁决对本期及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公司已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对无
形资产采矿权按期摊销。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
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2025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
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裁决书》
(上国仲(2024)
第 216 号)。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