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能源: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4 17: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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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西省国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
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任程序、标准和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但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1/3以上从董事会成员中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
会任命。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
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公司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
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披露提名委员会审查意见。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提名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
告、建议或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
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
议。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
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
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
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
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如
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并于
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应指定一
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当有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提名委员会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经全体委员一致
同意的,可免于提前三日发出通知。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
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也
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
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的意见,并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
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授
权委托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
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
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
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
决。
 提名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
予以回避。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
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
照程序采取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举行。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时,
书面议案以传真、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
员,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将原件寄回公司存档。如果签
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人数,该议案即成为委
员会决议。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
与会全体委员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与会委员对会议决
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上予以注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证
券事务部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
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
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实施细则所使用的术语
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
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如无特殊说明,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均
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改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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