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
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
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
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
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公司董事会
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
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
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
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
内部控制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
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
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正式披露前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
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
相关信息。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正式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
(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
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
第六条 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
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外部单
位提出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
应拒绝报送。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批准且外部单位出具保
密承诺函的,方可以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
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
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
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
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
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
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根
据第九条规定履行内幕信息登记流程。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
幕信息,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
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和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在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或控股子
公司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
事会秘书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二)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公司应书面提
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设定
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公司向接收方提供加盖
公司公章的《保密提示函》
(附件二),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
密承诺函》(附件三),《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
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三)对于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定期报送例行信息的外
部行政主管单位,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
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要求其出具一次性保
密承诺函,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此外部部门的名称,并持续
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对于其他报送事项,采取一事一函的
方式。
第十条 公司或子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该部门
负责人应负责将《保密提示函》《保密承诺函》复印件留本
部门备查,原件交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留存档,保管期限为
负责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三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一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
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
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
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
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
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
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
使公司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
担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
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
司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本
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相关制
度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 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施行。
附件 1.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附件 2.保密提示函
附件 3.保密承诺函
附件 1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接收信息单位及部门
报送依据
报送时间
对外报送的信息内容
及经办人意见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意见
年 月 日
总经理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长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 2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提示函
根据我国《证券法》、
《公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
监管机构发布的相关监管规则,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应属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
严格的管理。
本公司此次报送给贵单位/阁下的相关材料属于未公开
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特向
贵单位/阁下重点提示如下:
范围和知情人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
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有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本公
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
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
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
开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
通知本公司。
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
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所知
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
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
任,涉嫌构成犯罪的,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及知悉本公司相关信息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敬请贵单位/阁下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为盼!
特此函告。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3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承诺函
公司名称: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材料及保密提示函,本单位/本人在
此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范围和知情人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
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关人员将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在你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
信息前,本单位/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
关人员不泄露相关未公开信息,也不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信
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未公
开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如因保密不当致使你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本单位/
本人将立即通知你公司。
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确认!
签收人:(签字、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