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能源: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4 17: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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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
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当包含
董事长,并至少包含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全
体董事的1/3以上从董事会成员中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
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宜
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委员会的要求
积极协助其开展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
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战略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
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
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
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向战略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能出席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当有两名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战略委员会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免于提前三
日发出通知。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
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
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战略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
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
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也
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
员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出席会议。
  第十六条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
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授
权委托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
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
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
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战略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
予以回避。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
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
案会议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时,
书面议案以传真、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
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将原件寄回公司存档。如果签字同
意的委员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人数,该议案即成为委员会
决议。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
与会全体委员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与会委员对会议决
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上予以注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证
券事务部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
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
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实施细则所使用的术
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修改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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