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信息
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
务。独立董事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
程中,应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
影响。
第三条 公司应当制订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
事审阅。独立董事应当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
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在年度报告工作期间,独
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
和规范运作情况,并尽量进行实地考察。履行定期报告职责
要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请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独立董事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应会
同审计委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第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
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公司应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
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七条 发现公司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
法违规行为时,督促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
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
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发生。在年度报告公布前,独立董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
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
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
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
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
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
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当年度述
职报告。年度述职报告要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
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
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期间,公司相关职能
部门和人员要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
得限制或者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
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
条件。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