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有需要定期披
露的信息以及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时,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信
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上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
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
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
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不得滥用暂缓或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
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
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
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
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
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
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
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
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
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
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
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
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
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
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
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
相关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
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
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
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
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十七条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
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
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报送并
披露年度报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
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
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
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
变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因业
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
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
项说明。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公告,
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
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依法立案调查,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
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
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
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
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
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
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
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
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
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
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
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
产的 20%;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
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
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
大事项发生。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
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
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
要求的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
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
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
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
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
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
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
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
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
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
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
露。
第三十二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
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
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
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
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
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认真提供基
础资料,董事会秘书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在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
前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三)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并责成证
券事务部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
程序: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
立即报告董事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公告的
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配合证券事务
部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
门、分公司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
(四)对于需要提请股东会、董事会等审批的重大事项,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
关议案,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
股东、董事审阅;
(五)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
须履行公司内部相应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
法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做出书面决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
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
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
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
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
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
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
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公司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下属公司应密切配合证
券事务部,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能
够及时进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
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
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披露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
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指派专人作为指定联络
人,负责向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
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
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
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通过各相关部门或
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提
供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
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九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
做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
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条 公司应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
士订立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相关信息在公
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加强对处于
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并保证
其处于可控状态。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
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
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
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
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
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
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
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
站、宣传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
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通过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不得透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部等信息披露的执
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
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
的重大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
媒体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
重大错误,公司应要求其立即更正;拒不更正的,公司应及
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
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
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根据公司《外部信息报送与使
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报送。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
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
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
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活动
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有关当事人姓名、活动
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
文件档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
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
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十七条 对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员给予
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合
理赔偿要求。
第五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特别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
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
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因披露可能导
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
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
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
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
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
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
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
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期报告中有关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
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
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临时
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
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
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六十三条 公司对相关信息作披露暂缓、豁免披露处
理,应履行如下内部审核程序:
(一)相关信息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或下属各分、
控股子公司信息联络员收集,由经办人员填写《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见附件一),列明暂缓或
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及期限,报相关申请部门
及分管部门负责人审核;
(二)相关申请部门及分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与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名单及相关知情人签署的书面保密
承诺函一并提交证券事务部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在收到相关材料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对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审核确认;
(四)董事会秘书审核后认为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
件的,应负责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将《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与相关知情人签署的书面保密承诺函一并提交董事长审批
签字;
(五)对于公司决定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见附件二),并经董事长签字确
认;
(六)证券事务部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保管,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
露有关信息的,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
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
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
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
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
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
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
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
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 2 个
交易日内。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过”、“不满”、“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日期
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申请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有关知情人士是否已签署内幕
是 否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承诺函
经办人签字
申请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意见
证券事务部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意见
附件二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表
豁免披露的事项及
原因
豁免披露的方式
豁免披露文件类型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
型
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以及认定理由
是否已经通过其他
方式公开(商业秘
密适用)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
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商业秘密适用)
申请部门
是否已经履行内部
审批程序
知情人是否登记及
签署保密承诺函
是否完成归档
登记人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董事长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