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豪高新: 冠豪高新市值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4 17: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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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树立科学的市值管理理念,促进公司市
场价值稳步增长,维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
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
提升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加强市值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系统性原则。遵循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以系
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坚持合规性原则。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坚持科学性原则。综合考虑市值影响因素,结合行业及市
场指标,建立科学合理的市值管理体系,常态化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合法合规运用市值管理工具。
  (四)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具体履行如下
职责:
  (一)高度重视公司发展质量,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
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
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
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
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主动及时研究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的具体举措,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三)监督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落实市值管理的相关工作,根据
市值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和效果适时调整市值管理计划和具体措施。
  (四)制定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上市公司可
持续发展相匹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充分运用股权激
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
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上市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
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上市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五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
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
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的各项工作,参与制订公司市值管理策略,针对市值管理过程中出现
的问题提出应对方案建议,通过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
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职责包括
但不限于:
  (一)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
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
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二)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
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
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市
值管理日常执行和监督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市值管理的具体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协调内外部资源执行市值管理计划;
  (三)监测公司股价、资本市场舆情和动态;
  (四)分析公司市值变动原因;
  (五)定期报告市值管理情况;
  (六)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分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
作,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可能对市值产生影响的信息,具体要求
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
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工作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
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
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者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
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其他严重不良
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引导股东长期投资,
积极引入长期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引入耐心资本。通过长期
战略投资者的市场影响、管理经验和信息渠道,在获取资金支持的同
时,提高公司产业竞争力,提升公司价值。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
抓手,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
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公司可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通过收购优质
资产,强化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和整
体估值的提升。必要时通过剥离不良资产,促进企业资产获得更有效
的配置,进而实现公司资产质量和资源有效配置的提升。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可适时开展股权激励及员
工持股计划,实现公司高管及核心团队成员的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的
捆绑,共同推进公司发展,帮助公司改善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
风险管理能力,创造企业的内在价值,尽可能多地获得市场溢价,同
时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使得资本市场了解并反映公司的内在价
值,从而促进企业的市值管理。
  (三)现金分红:公司根据情况制定每年最低的分红比例,积极
实施分红并适当提升分红次数和比例。通过提升股东回报,促进长线
投资者有明确的预期,培养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理念,吸引长线投
资资金。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及时、
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根据公
司经营业绩情况或发生的重大事项,通过主动开展分析师会议、业绩
说明会和路演、线上/线下或一对一/一对多沟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加强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交流互动,争取价值认
同。
  (五)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及时、公
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
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
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
息。
  (六)股份回购:公司可适时开展股份回购及股东增持,公司应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进行相应的权益管理,避免股价剧烈波动,促进市
值稳定发展。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通过其他
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四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对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
或者其他适用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定期进行对比分析,当相关指
标接近或触发预警阈值时,或当上述指标明显异常波动或明显偏离行
业平均水平时,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尽快研究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
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六条 面对以下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当立
即对公司内部经营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经营情况等可能影
响公司市值的情况进行自查,分析出现上述情形的原因。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
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
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出现股价异常情形时,公司应当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
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
种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可
以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
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
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其他合法合规的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长期破净时,公司应当制定公司估值提升计划,
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公司长期破净时应当至少每年对估值提升计
划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评估后需要完善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
  市净率长期低于所在行业平均水平的,公司应当就估值提升计划
执行情况在年度业绩说明会中进行专项说明。
 长期破净,是指公司股票连续 12 个月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
的公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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