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盐集团: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4 17: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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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
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
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
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公司依法报送或披
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
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
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
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章
程》选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
偿;
  (五)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六)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七)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八)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九) 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被有权
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强制解散;
  (十二)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三)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计提足额坏账准备;
  (十四)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五) 公司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
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十九)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二十一)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三)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
超过该资产的 30%;
  (二十四)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六)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七)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八)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或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
  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形成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相关人员)应第一时间告
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依据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
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要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
、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按有关规定向监管
机关报备。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
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
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
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
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法保密规定责任。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
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核实并进
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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