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
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
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和工作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其中包括在册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及其所在机构;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
第一节 咨询电话、邮箱及网站
第十三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网址或者
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节 上证 e 互动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
发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
议并予以回复。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
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十七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
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
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
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
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
式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
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
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经营、销售、
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节 路演及接受参观、调研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
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
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
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
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
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
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
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
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
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接受调研后需进行跟进核实,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
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
应当知会公司。若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
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
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
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
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节 股东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五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
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
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
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
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分红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
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
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六节 媒体采访和报道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章第三节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在媒体发布宣传报道时,应当加强信息审
核管理,不得发布未公开的公司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在知悉公司
相关媒体报道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反馈,从而预防并在
必要时公司能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重大突发危机事件的媒体负面影响。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组织及职责范围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有: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
有:
(一) 跟踪收集国家新发布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督管理部门最新监管动态;
(二) 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及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归口管
理公司信息;
(三) 统计分析公司在册投资者情况,研究分析投资者的需求,为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提供依据;
(四) 审核整理公司各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为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的相关人员提供所需资料;
(五) 收集并整理新闻媒体、互联网上有关本公司信息、投资者所反映的
问题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关的文字材料、影像资料档案的收
集管理工作;
(七) 负责公司网站投资者者关系互动平台的建立、维护,回答投资者的
询问;
(八) 对投资者来函、来电、来访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归纳及回复,根
据公司已披露信息内容制作并更新《公司投资者关系交流资料》。
第三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职能
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
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
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三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内部信息反馈责任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
规定披露事项,以便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
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
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
等。
第四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
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
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
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