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盐集团: 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4 17: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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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省盐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
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及“子公司”。
               第二章 机构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
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
的考核。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
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
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对公司及子公司行使内部审计职能,根据需要,可以配合中介
机构开展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部审计机构
的日常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 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报送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
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 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关
文件和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三)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 参加有关会议,组织成员企业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六)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
  (七)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
批准, 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
  (八) 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
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董事长责令其交出;
  (九)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
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十)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
益的建议;
  (十一)    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
处理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交与
执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恪尽职守,
不得徇私舞弊和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国家的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打击和报复。
 第十二条 由于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
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追究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相关部门的职责与内容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和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
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
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 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 办理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
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
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
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
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
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
决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
报告。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
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
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以及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以
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审计工作以就地审计方式为主,也可采用报送审计方式。根据需要,
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二)年初拟定审计工作计划并报批;
  (三)原则上依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审计工作,特殊的审计事项及调查
事项优先办理;
  (四)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的审计方案,做好
审计准备工作;
  (五)于实施审计前 5 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
突击进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六)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提供
必要的工作条件,并于审计时配合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七)在实施审计时,需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
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八)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
单位有异议的,应当在 3 天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
异议;
  (九)将审计报告上报审定后,根据其意见将相关事项抄告有关单位,并视
必要程度要求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所述事项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复;
  (十)对重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
的采纳情况及其整改效果;
  (十一)应当每年按时上报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十二)应当按时上报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工作要求如下:
  (一)专职审计人员应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者中级会计师及以上专业职称,
或者持有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二)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
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
  (四)公司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各部门和被
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
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
理意见;对发现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六)对所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七)做好外部审计的协调配合工作,并定期对内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进行评
估, 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改进协调工作。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
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
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对象应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向内部审计机构
反馈整改举措、责任人、拟完成整改时间等。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督促被审计对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跟踪检查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落实被审计
对象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必要时可对其进行后续跟踪审计。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公司内部评价、考核、任免、
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审计档案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
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计对象提供
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被内部审计机构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
需资料影响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
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及时进行归档。
内部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保管期限为五年,
其他内部审核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九章 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应依法追究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被
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公司各有关规
章制度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受打击报复的公司内部审计人
员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公司及时对上述行为予以纠正;对涉嫌
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
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
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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