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盐集团: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4 17: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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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确保公司经营
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
等),适用本制度规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的持有金融牌
照的主体;
  (二)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
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 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 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 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 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
水平;
  (四) 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资
金等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四)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
定。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
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通过,公司应当将该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
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
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
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
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实披露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事项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南编制公告,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
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
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
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制度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
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十三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
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 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 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
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四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法务部门、财务部门和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对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
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
过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手续。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
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
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
并将相关情况上报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办公室并由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
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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