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盐集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4 17:09:3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
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
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
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其所作承诺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
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
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
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
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
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
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
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
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
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
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大股东分配股份过户前,公司
应当督促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商定并披露减持额度分配方案;未能商定的,各方
应当按照各自持股比例确定后续减持额度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
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
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
关联性。
  第十六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
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
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
  (一) 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二)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三) 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 本人因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 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
生前:
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 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
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章节的其他有关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
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江盐集团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