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
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
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西省盐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
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
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
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九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如下: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单位、
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一)、《暂
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二),并将前述表格、相关暂缓与豁免事项知
情人填写的《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及所附相关事项资
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
字确认后,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报告等;
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监管指引》和本
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
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一:
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
用)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作
□是 □否 □是 □否
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出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签
字
签字: 日期:
保密办负责人确认签字
(如适用)
签字: 日期: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签字: 日期:
董事长审批意见
签字: 日期:
备注
附件二:
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知情人姓 所在单位/ 所在单位与公 职务 身份证或其他身份 内幕信息所处 知悉信息 知悉信息方式 内幕信息内容(注 登记时 登记人(注
序号
名或名称 部门 (注1) /岗位
司的关系 证件号码 阶段 时间 (注2) 3) 间 4)
注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作为江
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
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
公司证券部备案;
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