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73 证券简称:侨银股份 公告编号:2025-146
债券代码:128138 债券简称:侨银转债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
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其中公司拟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含新
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 107,000.00 万元,担保期限自公司
上述预计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及担保金额范围内可分别调剂使用,在资产负债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 2025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及关
联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1)。
二、 调剂担保额度的情况
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在不改变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 2025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前提下,在母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中,将
公司全资子公司呼和浩特侨银城市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呼和浩特侨银”)
未使用的担保额度 1,000.00 万元调剂给公司全资子公司旌德侨银环保科技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旌德侨银”)。调剂后,呼和浩特侨银可使用的担保额度
预计由 3,000.00 万元调减为 2,000.00 万元,旌德侨银可使用担保额度为 1,000.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保调剂方 截至目前担保 调剂前可用 调剂 调剂后可用
被担保方 资产负债率界限
向 余额 担保额度 额度 担保额度
呼和浩特侨银 调出方 0 3,000.00 1,000.00 2,000.00 70%以下
旌德侨银 调入方 0 0 1,000.00 1,000.00 70%以下
担保额度调剂后,公司累计获批且有效的对旌德侨银的担保额度为 1,000.00
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对旌德侨银的担保余额为 0 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旌德
侨银的担保余额为 1,000.00 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 0 万元。
因呼和浩特侨银与旌德侨银均为资产负债率 70%以下的担保对象,因此可在
担保额度内互相调剂。担保额度调剂及提供担保事项属于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
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事项,已获公司内部审批同意,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
大会审议。
三、 担保进展情况
旌德侨银因经营发展需要,拟与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旌德农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拟
向旌德农商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不超过 1,000.00 万元,有效期限不超过 60 个月;
同时公司与旌德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不
收取任何担保费用。
本次担保开始履行前,公司累计获批且有效的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
担保额度为 88,518.80 万元。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 2025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
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
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五、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旌德侨银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生活垃圾处理装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机
械设备销售;城乡市容管理;市政设施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环境保护监测;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机械
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打捞
服务;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普通货物仓
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林业
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智能农业管理;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日用化学产品销售;
塑料制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许可项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单位:万元
项目
(已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4,772.22 4,549.32
负债总额 2,877.64 2,668.80
净资产 1,894.58 1,880.53
项目
(已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2,135.91 1,334.66
利润总额 -269.76 -17.68
净利润 -293.00 -14.05
旌德侨银自成立以来依法存续,正常经营,履约能力良好。
六、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保证合同》
债务分期履行,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银行承兑
汇票敞口、保函敞口、信用证敞口等项下的保证期间为甲方自垫付款项之日起三
年;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多笔借款/债务提供保证的,保证期间按单笔贷款分别计
算,即自单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该笔贷款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
之日后三年。
部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
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为实现债权
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
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及
因诉讼执行产生的费用等)。
七、本次担保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旌德侨银是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为旌德侨银的银行融
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
成影响,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的情形。
八、累计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 192,330.63
万元,占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78.97%。其中对合并报表外主体
提供的担保总余额 4,937.00 万元,占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2.03%,是
公司为项目公司提供的担保;其余全部为公司及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或子公司对母公司提供的担保。
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其他第三方的担保。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没有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
等情况。
九、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