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科股份: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22:07:3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倡导理性投资,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地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
原理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
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宗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
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范围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
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
司发言。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
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
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事业部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实施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信息披露:收集、学习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
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
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情况,在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的组织下,定期或不定期
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路演等活动;
  (三)定期报告: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等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五)投资者接待:接待机构投资者、行业研究员、证券分析师、中小投资者及媒
体的来人来访;
  (六)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持良好的沟通关系;
  (七)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网上披
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
场营销、财务、人事等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公司定期报告及各种新闻稿件。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动态信息,包括:公司生产经营、
重大投资、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
模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信息;
  (三)企业文化;
  (四)企业外部环境及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公司网站;
  (三)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四)股东大会;
  (五)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六)一对一沟通;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邮寄资料;
  (九)现场参观;
  (十)电话咨询;
  (十一)路演。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
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
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四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
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
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
主题等。
  第十五条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
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
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
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
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
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
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
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
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易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与
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
者提问,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
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
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程序为:
  (一)公司证券部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管理部门。证券部应
及时收集投资者提问的问题、拟定发布或者回复内容、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布或者
回复投资者提问;
  (二)董事会秘书对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董
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者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未经审核,公司不得
在互动易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三)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完成问
题回复。董事会秘书可根据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
  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
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
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
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 敏感事项问题进
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
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
的影响,不得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上述文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
研、媒体采访等。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处理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事件是指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
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的偶发事件,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
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遭受自
然灾害、重大事故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突发事件处理是指公司监测、预控、确认、评估、控制、解决与公司
相关的突发事件时所采取的态度和流程。
  第二十八条 突发事件处理遵循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
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司的影
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阂,争
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准,应
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
  (五)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十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
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行动态
公告,并且诉讼判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
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要的机构投
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三十一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投资者关系专职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分析监
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
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进行申诉;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
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深交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
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
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
公告。
  第三十二条 出现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针对不
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由于突发事件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分析原因、影响程度,并及时
公告;
  (二)预计出现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应当及时发布业绩预告;
  (三)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应
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四)在定期报告中应对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的原因进行中肯的分析,并
提出对策。
  如果属经营管理的原因,管理层应当向投资者致歉。
  第三十三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申科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