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
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控制
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
托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
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原则为:
(一)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
投资需求。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执
行。
(二)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
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三)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进行操作理财产
品。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管理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
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低于上述
金额的交易,可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决定;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元人民币的,需报经董事会通过后,呈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
(三)委托理财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
已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董
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
程序;
(四)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
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
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五)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的具体经办部门。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的各项具体
事宜,包括提出理财额度建议、理财产品的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选择合作金融机
构、制定理财计划、筹措理财资金、实施理财计划等。财务部负责人为理财产品交
易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为委托理财的监督部门。审计部对公司委托理财进行事前审
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部负责审查委托理财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
行核实。审计部负责人为监督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实施流程
第七条 委托理财的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理财标的状况等因素选择
理财产品;
(二)财务部根据市场行情,充分考虑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在保
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拟定具体理财实施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审批
通过后,由财务部负责方案实施;
(三)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
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理财产品的金额、
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财务部组织专门的团队具体执行理
财计划,建立控制风险的过程跟进机制,定期评估理财效果,及时调整理财策略。
一旦发现异常情况或判断将出现不利因素,应及时通报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审计部
负责人及董事长,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
安全;
(四)委托理财到期后,财务部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委托理财本金及利息,
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八条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流程,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
金、会计核算及存档等业务环节的职责分离。确保在开展各类委托理财业务前知悉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
得泄露相关交易信息,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
发现违规操作情况或较大风险因素,应立即向董事会汇报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
施,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第十条 公司应按照《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
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违规操作导致公司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