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
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知识、技能和素质,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职责;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
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
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情形或应当具有
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的情形时,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予以补足人数。
第九条 若因委员辞职导致战略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
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十条 《公司法》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
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战略委员会拥有向董事会
的提案权。战略委员会应将会议形成的决议、意见或建议编制成提案或报告形式,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
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当战略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战略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成员主持。
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
可以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的意
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
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并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每一名战略委员会成员
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
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战略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
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
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发言时间、讨论时间。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
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
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
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现场召开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其他方式召开的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二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
成战略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
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说明性记载。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
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
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