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顺科技: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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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和《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
及以上的情形,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与
应选出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选举票数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
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
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
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董事会负责对累积投票解释
及具体操作的说明,指导股东进行投票,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
的公正、有效。
  第七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以逐个候选人投票方式进行。
  第八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选举应分开进行。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中注明其所持公司的股份总数,并
在其选举的董事后标明其投向该董事的选举票数。
  第十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投出的选举票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选举
票数,其所投出的选举票数等于或小于其实际拥有的选举票数时,该选票有效。
若该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其拥有的选举票数,差额部分视为该股东放弃
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
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
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
  第十二条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即为该股东的选举票数。
举票数。
任何股东、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投票方式:
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选举票数。
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东所投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权。
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
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 如果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获得的得票数相同,则按以下情
形区别处理:
 (一)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全部当选未超过应选人数的,则全部当选;
 (二)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该得票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
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如其均不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不足
应选人数的,则该次股东会应就得票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本规则的程序再次选
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再次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该得票总数相
同的董事候选人本次不得当选。
  第十五条 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
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三
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
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
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
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四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
别说明。
  第十七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的本制度。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
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
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
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九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
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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