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
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
视重要性程度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
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
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过半数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向董事
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
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
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
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
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
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
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
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采用单一选聘方式的,公司可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
参加选聘,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
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选聘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
资料报送公司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披露选聘结果,公
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协议。聘期一年,
可以续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
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
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
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
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
高于 1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
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
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
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
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
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三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一
审计机构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十四条 在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
作完成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
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审议决定。聘任期内,公司
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
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
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
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
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
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的信息保护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
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
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
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
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
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九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
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
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二十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五)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应当改聘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
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会召开前委
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除发生应当改聘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
执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提前三十天书
面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
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对前任和拟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
的基础上,形成审核意见,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
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为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
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
通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
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
本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
形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聘用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相
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