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顺科技: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22: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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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
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
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检查“《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的、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的价格可能产生影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
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对
外报送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证
券事务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对外报送
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
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
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
露前,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
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向外
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
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定期报告内幕信
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
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信息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
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
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对外报送信息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对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合法性负责。
密提示函(见附件二),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见附件三),回执中应
列明使用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复印件留本部门存档,原件交由证券事务部存档备查,证券事务部将外部单位相
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
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
证券。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公司信息披露前,在相关公开文件、网站、其他
公开媒体上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未公开信
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和
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公司内部部门或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报送信
息,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如相关部门或人员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
司的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相
关单位或人员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遵守本制度,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并有权终止提供保密信息;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
本制度进行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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