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金信诺
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诺”、
“公司”)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
交易》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
本核查意见:
一、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随着公司全球化的业务布局,近年来公司海外业务持续快速增长,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持有的外汇资产不断增加。2025 年前三季度,公司海外收入 6.62 亿元,
同比增长 19.16%,占营业收入的 35.31%。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
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
公司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二)交易金额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开展额度不超过 8,000 万美元的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投入的保证金额度不超过 800 万美元)。本次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通过,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上述额度在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
用,交易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
不应超过上述额度。公司承诺不会直接或者间接使用募集资金从事风险投资。
(三)交易方式
公司本次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主要是指货币互换、双币种存款、远期结
售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
商品、其他标的;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
或担保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交易场所为经监管机构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经营稳健
且资信良好的银行和金融机构。
(四)交易期限
本次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五)资金来源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除根据与银行签订的协议占用一定比例保证
金(或授信额度)外,不需要投入其他资金。保证金将使用公司的自有资金,比
例根据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所涉产品确定。
二、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关
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额度不超过 8,000
万美元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投入的保证金额度不超过 800 万美元),上述交
易额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同时提请股东会
授权董事长或者由其授权人员在额度内,审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具体操作方案、
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对《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进行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展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围绕公司业务进行的,以货币保值和规避汇率风险为目的,
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不利影响。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并提交至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分析及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遵循锁定汇率、利率风险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
性的交易操作,但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汇率、利率与到期日实际汇率、利率的差异将产生交易
损益;在外汇衍生品的存续期内,每一会计期间将产生重估损益,至到期日重估
损益的累计值等于交易损益。
外汇衍生品以公司外汇资产、负债为依据,与实际外汇收支相匹配,以保证
在交割时拥有足额资金供清算,以减少到期日现金流需求。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对手均为信用良好且与公司已建立长期业务往
来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履约风险低。
在开展交易时,如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或未能充
分理解衍生品信息,将带来操作风险;如交易合同条款不明确,将可能面临法律
风险。
(二)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目的,禁止任何风险投机行为。
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内部操作流程、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控制处理程序、
信息披露等作了明确规定,控制交易风险。
制度,以防范法律风险。
时评估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发现异
常情况及时上报,提示风险并执行应急措施。
监督检查。
四、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
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
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
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是为了规避和防范汇率
或利率风险,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公司已建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综上,保荐机构对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
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余见孝 杨 滔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