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
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应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相关业务规
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深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
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在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
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
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
露处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至公司证券
部,证券部将上述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
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
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第十三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
续追踪并及时向证券部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
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五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下
属公司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
作,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证券部报告事项进展。证券部应当密
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
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
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
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当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
者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
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
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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