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鑫科技: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21: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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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
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
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由公司董
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如有委员因辞任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
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
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一)   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
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决策事项有关方面
的资料。委员会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
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
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电子通信(包括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电话会议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书面(包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会议资料)等方式。
  决议可以采取书面或举手表决方式。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
真、传签决议等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五条 工作组负责人可参加(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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