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联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维护全体投资者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
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对上
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指定联络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
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
其指定的联络人;
(四) 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
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
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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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形成的决议;
(三)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于公司
发生第3、4项交易的,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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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0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易;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六)重大风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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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
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项中关于重大交易事项的标准的规定。
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七)重大变更事项:
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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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
核意见;
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重大影响;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八)其它重大事件:
本制度未规定,但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披露的信息,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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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
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并持续报告
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
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决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及董
事会秘书报告或预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可能发生的涉及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
大事项: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晓或应知晓
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按照下列规定向公司董事长及
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相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
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
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
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
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
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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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
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事项的第一时间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
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
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
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指定专人对收集和上报的信息进行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
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
(可以是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备案。
第十六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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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
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
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
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二十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义务有
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本制度所称的关联
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其具体范围按照《上市规则》对关联人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
当日的24时)。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子邮件通知、传真通知及书面
通知等。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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