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道装备: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21: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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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议事规
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四川省省属国有企
业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四川蜀道装备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实际,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是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决议、研究决定公司日常经营
管理工作事项的会议,是经营管理重要决策形式,是贯彻落实党委会、董事会决
策部署的重要手段。总经理办公会在《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
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的议事原则:
  (一)依法议事的原则;
  (二)权责相统一的原则;
  (三)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的原则;
  (四)相互协调、科学决策、高效运行的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的议事范围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和董事会、股东会授权确定,实行清单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规定通过日常业务流程可以解决处理
的问题,以及公司经理层成员分工范围内决定或解决的事项,不再提交总经理办
公会集体研究。
                第三章    会议的组织
  第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至少每月召开 1 次,全年不少于 12 次,具体时间、
召开次数由总经理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如遇紧急事项,可临时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一)经理层成员提议召开时;
  (二)有重要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立即研究时;
  (三)有突发事件发生时。
  第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公司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不能参会时由总经
理指定一位经理层成员代其主持。
  其他经理层成员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后须向总经理报告。
总经理如对决定事项持有异议时,可重新召开会议研究。
  第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出席人员范围:经理层全体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经
总经理或会议主持人同意,可邀请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总经理助理(或该职
级管理人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工代表或其他适当人员列
席会议。
  总经理办公会一般应当不少于半数的经理层成员到会方可召开。经理层成员
因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者,须向主持人请假,总经理办公室予以备案。
  第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由职能部门提出,应当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审
核同意,并经总经理最终审定后方可上会。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以现场召开为主要方式。必要时,在保障经理层成员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总经理或会议主持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等
其他方式召开,或现场与其他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四章   会议的筹备和实施
  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总经理办公会的筹备和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包
括:
     (一)负责收集汇总会议议题,并报请总经理审定;
     (二)负责根据总经理确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议题和议
程,发出会议通知并做好相关会议事项通知工作;
     (三)负责在会前准备好与会议召开相关的材料、工器具、电子设备等,
负责维持会场纪律;
     (四)负责整理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相关会议资料;
     (五)负责对会议安排和落实的事项进行督查督办,并定期向总经理汇报;
     (六)负责做好会议相关电子、纸质材料及相关影像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
作;
  (七)负责会议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工作开展情况、部门职责和总经理办公会召
开时间,提前做好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议题材料的准备工作。议题材料加《议
题审签单》,报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后交总经理办公室收集汇总。
  (一)主办部门对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的议题应提交书面材料,议题材料
中须明确部门的建议、意见或观点。主办部门在议题材料中应提供充足的依据和
理由,并对决策可能出现的后果或成为先例的影响作出评估说明。
  (二)议题内容涉及多个部门工作的,主办部门必须主动征求其他部门和相
关分管领导的意见,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在提出可行性的处理建议或方案后,
会签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研究。
  (三)议题属于公司“三重一大”事项或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公司党委
会前置研究的,应按公司党委会议事决策有关规定进行前置研究后,再提交总经
理办公会讨论研究。
  (四)议题为规章制度类的,主办部门必须事先征求公司领导、相关部门和
风控法务部门意见,并根据征集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再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
研究。
  (五)议题内容涉及公司投资关系企业的,主办部门应当听取相关企业的意
见,在提出可行性的处理建议或方案后,再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研究。
  (六)议题内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需要由中介机构提供专业审查、咨询
意见的,由主办部门负责联系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门的报告,随同部门意
见一并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
  (七)议题内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应根据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有关规定,征求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八)研究可能具有潜在法律风险的议题,主办部门应先与风控法务部门会
商,进行法律风险评估。议题需做出的决定不合法或不符合规定的,原则上不得
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需要灵活处理或现有规定不明确的,主办部门应提供充
足的依据和理由,并对决策可能存在的风险、出现的后果作出评估说明。
  (九)准备工作不充分或审议条件不成熟的议题,不得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
议研究。
  第十三条 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前,总经理可召集经理层成员召开碰头会,沟
通情况,协商意见。对于部分重要事项,总经理可组织委托外部咨询机构,进行
会前调查、论证、咨询工作。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提前通知全体参会人员。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
时间与地点、参加会议人员、会议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内容。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原则上按照每次审定的议程和议题执行,不得临时
动议。特殊情况下必须临时动议的,应由主持人确定。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研究议题时,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逐项研究,依据
会议材料,通常先由议题主办部门负责人或出资企业负责人作情况汇报。总经理
办公会所议事项,出席人员均有权发表意见,列席人员经总经理或会议主持人许
可后也可以发表意见。总经理或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发言的基础上,
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就议题作出决定。经公司党委会履行前置研究程序,
提出意见或建议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总经理或会议主持人应充分贯彻党委会意
见作出决定。
  总经理办公会对所议事项难以形成统一意见或可行性解决方案时,总经理或
会议主持人可明确另行安排时间进行复议;如遇总经理或会议主持人与具体分管
业务的经理层其他成员或部门负责人就会议所议事项发生严重分歧,应将会议讨
论的详细情况报告董事长。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与会人员发言要点、会议
决定事项等均应如实记录,与会经理层成员均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参会人员对
所议事项有分歧的,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人员与会议研究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时,应申请回避。总经理办公室应对此予以记录。需要总经理回避的,对于董事
会授权决策事项,原则上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对于其他事项,总经理应当指定
其他经理层成员主持会议进行决策并负责,决策前应当听取党委书记、董事长意
见。
  第十九条   会议议题涉及暂不宜公开的事项时,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司保
密规定,不得对外泄露会议研究内容。议题及有关材料、会议讨论情况和会议记
录为公司工作秘密,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
               第五章   会议事项跟踪落实
  第二十条    会议结束后,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按公文处理程序拟定会议纪要,
出席人员会签确认后报总经理审定,并视情印发。会议纪要作为会议事项落实及
督查督办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的事项,需要提请公司党委会、董事会研究
审议的,按程序提交研究审议。不需要提请公司党委会、董事会研究审议的,按
照分工分别由总经理或经理层成员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贯彻落实。总经
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按照公文印发程序印发和执行。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事项,因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情
况发生变化,不能按原决定贯彻执行时,主办部门可提请总经理办公会复议。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对会议确定的事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定期向总经理汇报相关情况;同时将跟踪督办情况抄送人力资源部门,将其纳入
绩效及目标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总经理办公室组织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报董事会
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公司 2022 年 8 月 9 日印发的《总
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蜀道装备发〔2022〕39 号)同时废止。
                            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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