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道装备: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21: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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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管理,
规范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及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
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
票的管理。与大股东保持一致行动关系的其他股东,或具有一致行动关系的股东
合计持股达到公司总股本 5%以上的,视同为大股东。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不适用本制度第二章的规定,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第三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和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
定。
  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遵守。
  第五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第二章 大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规定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该股东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二)该股东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三个月的;
  (三)该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股份:
  (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二)公司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一)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
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但其中净
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
  (二)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第九条 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
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大股
东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
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第十条 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三个月内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
所有关协议转让的规定,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
份。
  第十一条 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
的,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
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身份的,还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
日内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
应当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
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
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离任)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
期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
个月的;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定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之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中,至依法披露后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
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
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上市已满一年的,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
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当年
不得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通过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
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
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的修订应经董事会
批准方可生效。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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