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道装备: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21: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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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具体范围
以《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
十;
  (十七)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由于与(一)至(八)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管理
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
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
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资料。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当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拟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
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并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情
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
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内
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在公司
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十二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为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
密和方便工作,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三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提示相关单位、人员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和登记管理义务。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
应予以拒绝。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
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格式详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二)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
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及时将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送达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
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
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
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按照规定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
码、知情日期、与上市公司关系、所属单位、职务、关系类型、亲属关系人、知
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登记时间、联系电话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
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制度进行处分;构成
违法行为的,公司应积极协助证券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
应积极协助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
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将上述保密事宜及违
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比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应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本制度的修订应经董事会批准方可生效。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同时废止。
  附件:《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名称:
公司盖章: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证   证                        关   亲属
                        与上市                     亲属关
姓名/   国   件   件   知情日         所属   职   系   关系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登记时   登记   股东   联系   通讯   所属单
                        公司关                     系人证
名称    籍   类   号    期          单位   务   类   人姓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信息内容   信息阶段    间    人    代码   手机   地址   位类别
                        系                       件号码
          型   码                        型   名
注 1: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
案。
注 2: 公司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情况对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进行调整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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