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
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升公
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绩效,并使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以下
简称“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7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
订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以及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等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外部董事占多数,其中应至少包括一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
会会议,主任委员原则上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
职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
委员职务。
委员会下设由公司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工作组的主要职责为日常工
作联络、会议资料准备、会议组织与筹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市场环境变化情况,定期对公司经营目标、中
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 ESG 战略规划、治理架构、政策方针等重大事项开展研究、
分析和评估,并提出建议;
(五)审阅公司年度 ESG 报告等相关披露文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并向董事会报告;
(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会、董事
会授权的其他的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任何一名委员均可提议召开临时会
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当委员会主
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
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
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的表决结
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真、邮件等书面
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
第十一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
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
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
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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