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3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
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
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参股公司涉及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暂缓、豁免事项,参
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
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
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 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包括国家保密行政管
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或合规审核意见)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披露可能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依法
豁免披露;严禁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规避法定披露义
务
第六条 公司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
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
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
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
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
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
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四)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认为继续暂缓/豁免可能
误导投资者的。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
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
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
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第十条 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其内容的,应当明确
暂缓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如需延长需经董事会审议);
暂缓原因消除后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同时说明:
(一)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二)内部审核程序;
(三)暂缓期间内幕知情人买卖证券情况;
(四)暂缓期间的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明确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并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
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
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
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
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
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
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
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
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
以前制度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并自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务内部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申请时
间
申请类型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
的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 露的期
限(如适用)
是否已 填报内
□是 □否
幕 信息知情人
名单
内幕信息知情
人是否已书面 □是 □否
承 诺保密
申请部门负责
人审核意见
董事会 秘书审
核 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登记人:
保密承诺函
本人作为特定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已知悉海
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的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
定》等相关规定,本人承诺:
本人将严格依据《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规定》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相
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保密义务等全部规定,
在相关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对外披露之前,不擅自以任何形
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
证券,或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
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交易价格。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