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股份: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21: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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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3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
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
工作中有关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
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及其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
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五)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
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
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被调查人及公司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其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全
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
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二章 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
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导致年报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二)未按流程审核年报内容,致使重大差错未被发现
的;
     (三)隐瞒已知的年报差错,未及时纠正或报告的;
     (四)年报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
     (五)未及时披露年报差错更正信息,或更正内容不完
整的;
     (六)其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
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
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
鉴证。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报中财务信息存在差
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
司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
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公司审计部门形成书
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
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
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
错责任认定情况,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初步意见形
成后,提交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
对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主观故意导致年报重大差错,情节恶劣、影响较
大的;
  (二)干扰、阻挠调查或打击报复调查人的;
  (三)明知差错未纠正,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一年内累计发生 2 次及以上年报重大差错的;
  (五)泄露内幕信息导致差错相关信息扩散的;
  (六)董事会认为应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
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
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在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有关
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与有关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
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
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
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十四条 有关责任人对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
见的,可以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
上报董事会复议一次。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
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
正。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
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
并披露公司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
果。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时,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责
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降薪或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七)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
公司对责任人的处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
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
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
处罚金额由公司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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