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3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投资者与公司
之间的良性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
价值最大化。根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
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
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
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
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
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
(一)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其他相关机构。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
(一)公司公告方式,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公司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与电子邮件;
(四)接待投资者来访,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沟通;
(五)邮寄投资者索要的公司介绍、宣传手册等相关材料;
(六)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七)网络、电视、报刊及其它媒体;
(八)举行投资者见面交流会,组织投资者现场调研和参观;
(九)分析师会议、路演;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十一)业绩说明会;
(十二)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
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
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
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
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
的障碍性条件。但要注意商业机密和未公开重要信息的保密工作。
与投资者的沟通要充分利用网络等方式,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
通的成本。
第八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
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电话号码、传真、电子邮箱等
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
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
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互动易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
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
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
引发股价波动的可能。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
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
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在特定机构调研、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
公司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
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三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
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
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
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
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
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
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
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公司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
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
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参与方式、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
活动主题等。
第十五条 公司对投资者来访、调研实行预约登记制,投资者可
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与证券事务部门进行预约。证
券事务部门应要求预约投资者提供调研内容提纲并发送到公司电子
邮箱,预约事项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安排来访。对来访的
投资者,证券事务部门应妥善组织安排来访接待工作。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
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
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十六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投资者将基
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
前知会本公司。公司应当依照《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上述文
件进行核查。
公司应在特定机构调研、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公司路演、
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等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
活动记录表,并及时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管理栏目中
予以刊载,有关资料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进行保存。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
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
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
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
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
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
况,具体参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
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
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
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
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
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
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
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
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
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
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
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
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
释说明。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
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
的其他报刊媒体。指定网站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s://www.szse.cn/index/index.html)。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在上述
报纸和网站上披露应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情况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投资者交流会,
向投资者介绍生产经营情况,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投资者交流会召开通知应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第二十九条 在投资者沟通过程中,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
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事件
发生后,公司应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制定危机公关方案和投资者
沟通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
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
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
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答复。
公司在互动易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
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
传性、误导性语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
和授权发言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和协调。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三条 证券事务部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
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
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
司的其他职能部门、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
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控股子公
司的负责人、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协助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责任人,应积极协助和配合董事会秘书及投资者关系管理
职能部门完成职责内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涉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要
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
规,不断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做专题
培训。
第四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是公司面向投资者的窗口,
传递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有关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
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安排投资者关系管理所需的专项费用,保
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采用文
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
有)等情况,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
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