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经公司2025年12月3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及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委
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
司及股东权益,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
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
况下,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
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
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
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
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
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
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
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
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业绩表现好的合格专业委托理财机
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
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
常运营和主业投入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还
应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
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
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品种及期限。
第七条 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
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
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
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购买委托理财产品的,审批权
限如下: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开展委托理财的额度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
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
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的委
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
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上述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
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
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
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可授权总经理或管理层在一定投资
额度、品种和期限内具体组织实施,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
算账户,审批每笔委托理财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
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
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诚信记录、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四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
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公司财
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进行分析及测算;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
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及风险性评估;对
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财务状况、诚信记录等进行审核评
估,并与风控法务部沟通,对投资产品的性质达成一致意见。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
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分
管领导、董事长报告,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
少公司损失。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
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
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四)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内,按公司授
权实施委托理财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风控法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
负责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包括审
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办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
亏情况和账务处理情况等。督促公司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
处理,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第十二条 公司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
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
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
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
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
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
财的信息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
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
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
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
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八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
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或未按照审议批准的投资方案进行交
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公司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
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以
下”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