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股份: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2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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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3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包括
董事长,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
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
员仍按本工作细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工作组,工
作组的相关工作可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安排落实。同时其它有
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及战略调整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
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对本工
作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事宜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
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做出决策前,应当审核以下书面资
料:
     (一)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
书、详细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及合规性审查意见;
     (二)合作方的基本情况、资质证明及履约能力分析资
料;
     (三)公司经营层对上述项目形成的书面决策意见;
     (四)中介机构出具的咨询意见、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
(如有);
     (五)有关对外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需经公
司法律顾问审核并出具意见);
     (六)其他与项目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相关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
论并形成决议,将决议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召
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
全体委员,并同步送达会议材料;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说明紧急事由及缩短通知时限的理由。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其
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
不委托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
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
委员职责。
  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若以通讯方式
召开应注明会议召开方式及表决方式),会议材料原则上应
与会议通知同时送达,至迟不得晚于会议召开前送达。
  会议可采取现场、通讯或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
视频等)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
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
  第十六条 工作组及其他有关部门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
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全体人员均对会议所议
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违反本条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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