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3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
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工作组,工
作组的相关工作可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安排落实。同时其它有
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
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
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
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
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整理初选人的职
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无任职
禁止情形的声明等材料,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
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的相关信息需按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披露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召
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
全体委员,同步送达会议材料,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但
召集人应在会议上说明紧急事由及缩短通知时限的理由。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议
题(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注明会议召开方式及表决方式),
会议材料原则上应与会议通知同时送达,至迟不得晚于会议
召开前送达。
会议可采取现场、通讯或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
视频等)召开。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
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
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
董事会可以解除其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与会议议题有直接或间接利
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有利害关系的委
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工作细则规定人数时,应
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
行审议。
第十七条 工作组及其他有关部门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
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全体人员均对会议所议
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违反本条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