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3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提升董事会管控能力,确保董
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规则、指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风险
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
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主要负
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核查,风险控制、管理、监督和评
估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
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
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
部审计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
完整的财务报告。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
人选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
政处罚的情形;
(三)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
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规定的不适合
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五条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
任,主任委员须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
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
有委员因辞任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
之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六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
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公司为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
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
案管理等日常工作。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履行职责时,
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职权。
第十条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风险管
理与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
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与指导公司的风险管
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年度报告;
(二)确定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
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三)为董事会督导公司风险管理文化建设提供建议;
(四)审批重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五)审议公司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六)提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七)对公司资产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
(八)对公司业务风险控制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跟踪重大风险
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形成风险跟踪台账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九)董事会安排的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风险管理
事项。
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
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
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
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
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
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的监
督指导。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
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将发现的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向风险
管理与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
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审议
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的职责
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与审计问题,包括重大
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
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
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
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当有两名以上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委员提
议时,或者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同步送
达会议材料;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说明理由。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当主任委员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
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主持职责。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
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
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
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代理人姓名、
代理事项、投票指示、授权范围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每
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
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讨论的议题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时,该关
联委员应回避,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该专门委员会无关
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
会议,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外部审计机构代表、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
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
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如相关事项影响超过十年,则应继续保留,直
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违反本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违规的,移交监管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公司证券事务
部协助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不足”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则、指
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则、指引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则、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