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释义
《企业破产法》 指 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六安中院/法院 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寨嘉悦/公司/债务 指 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人
聆达股份 指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 指 六安中院作出(2025)皖 15 破 2 号《决
定书》指定的金寨嘉悦管理人
临时管理人 指 六安中院作出(2024)皖 15 破申 147 号
之一《指定临时管理人决定书》指定的金
寨嘉悦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债权人 指 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的,
金寨嘉悦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出资人 指 截至重整受理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
法登记的债务人的全部股东
产业投资人 指 合肥威迪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浙江众凌
科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
财务投资人 指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代表云南信托-
金瑞 512 号单一资金信托)
、武汉佰数千
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
星帆智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
沙昕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海南凌科云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北京盈澄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有限
合伙)、淄博荣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成都吉瑞璟昌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威迪半导体 指 合肥威迪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众凌科技 指 浙江众凌科技有限公司
金微半导体 指 金寨金微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精煜智显 指 江苏精煜智显科技有限公司
有财产担保债权 指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就金寨嘉悦的特定财产
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建设工程优先债权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规定的,对特定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
权的债权
担保财产 指 已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的债务人特定财产
职工债权 指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
(二)项等相关规定,包括金寨嘉悦所欠
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
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税款债权 指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
(三)项之规定,金寨嘉悦所欠税款
社保债权 指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的债务人欠缴的
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
外的社会保险费用
普通债权 指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
(四)项之规定,债权人对金寨嘉悦享有
的债权
劣后债权 指 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
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审查确认的债权 指 债权申报期限内经债权人申报并经管理
人依法审查确认的债权
未申报债权 指 与债务人构成债权债务关系,未在重整计
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
人依法申报但可能受法律保护的债权
暂缓确认债权 指 已向管理人申报但因诉讼未决、需要补充
证据材料、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异议等原
因尚未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
破产费用 指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所述破产
费用
共益债务 指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所述共益
债务
审计机构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机构 指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基准日 指 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评估机构进行资
产评估及偿债能力分析所截止或确定的
日期,即 2025 年 6 月 30 日
《资产评估报告》 指 评估机构出具的《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破产预重整所涉及的资产市场价
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金寨嘉悦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预重整所涉及的资产
清算价值项目评估咨询报告》
评估市场价值 指 根据《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预重整所涉及的资产市场价值项目资产
评估报告》所确定的债务人在持续经营假
设下的资产评估价值
评估清算价值 指 根据《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预重整所涉及的资产清算价值项目评估
咨询报告》所确定的债务人在快速变现假
设下的资产评估价值
《偿债能力分析报 指 评估机构出具的《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
告》 限公司破产预重整项目偿债能力分析报
告》
《专项审计报告》 指 审计机构出具的《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预重整期间资产负债专项审计报
告》
《股权价值分析报 指 评估机构出具的中企华评咨字(2025)第
告》 5529 号《关于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
整后股权价值分析报告》
《重整投资协议》 指 聆达股份、产业投资人、临时管理人于
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之产业投资协
议》,上市公司、财务投资人、临时管理
人/管理人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10 月 29
日、12 月 2 日签署的《聆达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重整投资协议之财务投资协议》
转增股票 指 根据《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草案)》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以聆达股份股本为基数,实施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形成的股票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深圳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 指 金寨嘉悦制作并提交六安中院和债权人
的《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
划(草案)》
重整计划 指 经六安中院裁定批准的《金寨嘉悦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指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五)
项之规定,在金寨嘉悦重整计划中载明的
执行期限及法院裁定延长的重整计划执
行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 指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重
限 整计划规定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
的期限
元 指 重整计划中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元
前言
金寨嘉悦成立于 2019 年 1 月 3 日,于 2020 年被上市公司聆达
股份(证券代码:300125)全资收购,系聆达股份的核心子公司。金
寨嘉悦所处行业为光伏行业,近年来,由于国际国内光伏行业竞争加
剧,产品更新迭代较快,加之金寨嘉悦战略规划存在失误、内部控制
与管理不够健全等因素,金寨嘉悦逐渐陷入债务危机和经营困境。
因金寨嘉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六安中院根
据债权人申请,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作出(2024)皖 15 破申 147 号
《决定书》,决定对金寨嘉悦进行预重整,并指定聆达股份清算组担
任预重整阶段临时管理人,并将本案与聆达股份预重整案协调审理。
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金寨嘉悦重整,将本案与聆达股份重整案协调
审理,并指定聆达股份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金寨嘉悦的预重整和重整工作得到了安徽省委省政府、安徽高院、
六安市委市政府、六安中院以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为保证
重整成功,避免金寨嘉悦破产清算,金寨嘉悦和管理人在六安中院的
监督和指导下,严格遵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全面履行相关职责。
预重整和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管理人在六安中院的监督和指导下
履行职责,做好与预重整及重整相关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开展财产调查、债权申报受理与审查、职工债权调查、委托审计评估
机构开展审计评估工作、重整投资人招募、重整方案的论证和制作等。
截至目前,管理人已经完成重整所需各项基础工作。在充分听取
债务人、债权人、重整投资人、股东等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在
充分尊重评估机构的专业评估结论和偿债能力分析意见的前提下,管
理人严格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之
规定,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允许的范围内,结合金寨嘉悦实际情
况,制作本重整计划草案。
摘要
一、重整完成后,金寨嘉悦的企业法人性质及市场主体资格不变,
仍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二、金寨嘉悦系聆达股份的核心子公司,目前已陷入严重的经营
和债务危机,且自身偿债资源有限。为保障金寨嘉悦继续保留在聆达
股份体系内,需要同步化解聆达股份及金寨嘉悦的债务危机。六安中
院决定将金寨嘉悦重整案与聆达股份重整案协调审理,以便在程序中
统筹各类资源,最大程度提高清偿率。本次重整过程中,聆达股份将
为金寨嘉悦提供偿债资源,用于支付金寨嘉悦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以
及清偿各类债务,金寨嘉悦出资人权益不作调整,重整完成后聆达股
份继续持有金寨嘉悦 100%股权,金寨嘉悦仍为聆达股份的全资子公
司。聆达股份及金寨嘉悦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两家公司的重整程序
相互独立,两家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在各自的重整程序中由各自的债
权人、出资人(如涉及)进行单独表决。
三、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社保债权不作调整,由金寨嘉悦以现
金方式全额清偿。
四、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评估市场价值或处置变现价款范
围内优先受偿,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的担保财产予以保留的,在优先
受偿范围内以现金和留债相结合的方式清偿。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
债权人 20 万元以下(含 20 万元)的债权部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扣除现金清偿部分后,债权人就其担保财产
评估市场价值范围内的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
定批准后 2 年内,由金寨嘉悦以现金方式留债分期清偿,担保财产评
估市场价值未能覆盖的债权部分,将按照普通债权受偿方案获得清偿。
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不选择上述留债清偿方案的,可以选择以物抵债受
偿。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的担保财产不予保留的,则相应有财产担保
债权以担保财产处置变现价款优先受偿,担保财产处置变现价款未能
受偿的部分将按照普通债权受偿方案获得受偿。
五、普通债权的清偿方案如下:
(一)每家普通债权人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的债权,在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二)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全部以聆达股份转
增股票抵债清偿,抵债价格为 10.28 元/股。每家债权人每 100 元普
通债权可以获得约 9.72 股股票(若所应获得的股票数量出现小数位,
则采用退一法,即去掉拟分配股票数量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分配的
股票数量最终以中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六、劣后债权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在普通债权未获得全额清偿
之前,依法不安排清偿。
七、暂缓确认债权、未申报债权,在本次重整中将按照其债权申
报金额、账面记载金额或预估金额,依照重整计划草案同类债权的受
偿方案预留相应偿债资源,其债权经审查确认后按同类债权的清偿条
件受偿。
八、聆达股份合并报表内关联公司对金寨嘉悦享有债权的,为充
分保护其他债权人利益,在本次重整过程中不安排清偿,其与金寨嘉
悦的债权债务关系,由金寨嘉悦在重整后自行依法依规处理。金寨嘉
悦后续清偿关联债权的,不得优于本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同类债权的
清偿条件和比例。
上述为重整计划草案主要事项的摘录或总结,具体内容文义以正
文表述为准。
正文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金寨嘉悦成立于 2019 年 1 月 3 日,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六安市金
寨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区)笔架山路 1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聆达股份持有金寨嘉悦 100%的股权。
金寨嘉悦的经营范围为:研发、采购、生产、加工、销售太阳能
材料、太阳能电站、储能系统;从事太阳能与储能装备、产品、技术
的进出口;从事太阳能、风能发电的投资开发;新能源产业技术研发、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资产情况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截至基准日,金寨嘉悦
资产评估市场价值为 54,901.99 万元,清算价值为 26,131.37 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评估市场价值 评估清算价值
序号 项目 评估市场价值 评估清算价值
资产总计 54,901.99 26,131.37
(三)负债情况
截至 2025 年 12 月 2 日,共有 220 家债权人向金寨嘉悦管理人申
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 137,869.71 万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
万元,税款债权和社保债权 1,703.52 万元,普通债权 33,650.25 万元。
(1)审查确定债权
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定的债权金额共计 112,484.17 万元。其中建
设工程优先债权 7,385.54 万元,有财产担保债权 83,180.61 万元(含
,普通债权 21,257.66 万元,劣后债权 660.36 万元。
融资租赁债权)
金寨嘉悦的债权中,部分由聆达股份提供保证担保。《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
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经管理人
审查,金寨嘉悦的债权中,其中安徽金园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和金
寨汇金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主债务人为金寨嘉悦,且金寨嘉悦提供
了物的担保,聆达股份为保证人,且没有约定债权实现安排的情形,
其债权相关情况如下:
安徽金园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所申报的债权,金寨嘉悦提供的
担保物包括厂房土地和在建工程(其中厂房土地二押,在建工程三押),
以及机器设备(部分为一押,部分为二押)。在金寨嘉悦的重整程序
中,安徽金园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就上述抵押物的市场价值优先受
偿,根据评估报告并结合其他重复抵押的有财产担保债权情况,安徽
金园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可优先受偿的金额为 22,007 万元(涉及
担保财产处置的,在处置变现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
金寨汇金投资有限公司所申报的债权,金寨嘉悦提供的担保物包
括厂房土地和在建工程(其中厂房土地三押,在建工程二押),以及
机器设备(部分为二押,部分为三押)。在金寨嘉悦的重整程序中,
金寨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就上述抵押物的市场价值优先受偿,根据评估
报告并结合其他重复抵押的有财产担保债权情况,金寨汇金投资有限
公司可优先受偿的金额为 5,631.14 万元(涉及担保财产处置的,在处
置变现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
聆达股份重整程序中,将根据上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
确定安徽金园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金寨汇金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
(2)暂缓确认债权
金寨嘉悦因诉讼未决、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等原因暂缓确认的债权
金额为 8,721.02 万元。
(3)不予确认债权
经管理人审查,因债务主体不适格、已过诉讼时效等原因不予确
认的债权金额为 4,488.10 万元。
具体债权审查确认情况,管理人将依法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
会议核查。相关债权的金额及性质最终以经法院裁定确认的结果为准。
经管理人调查,金寨嘉悦的职工债权金额为 123.04 万元,因涉
及劳动仲裁、诉讼等原因暂缓认定职工债权 19.44 万元,税款债权和
社保债权金额 123.12 万元。
结合审计机构的核查、公司账面记载及债权申报情况,金寨嘉悦
账面有记载但尚未申报的债权总额约 3,006.93 万元。
(四)偿债能力分析
为测算破产清算状态下金寨嘉悦普通债权人的受偿情况,管理人
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了偿债能力分析。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
顺序,金寨嘉悦财产变现所得价款在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
债权、税款债权和社保债权后,用于向普通债权人分配。根据评估机
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在前述清偿顺序下,金寨嘉悦普通
债权在假定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为 1.30%。
由于破产财产在破产清算下快速变现有一定难度,且司法实践中
破产清算程序耗时较长,可能带来超过预期的费用,金寨嘉悦在破产
清算状态下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可能比《偿债能力分析报告》预计
的数据更低,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在实际破产清算状态下可能进一步降
低。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
金寨嘉悦将与聆达股份进行协调审理,聆达股份提供偿债资源清
偿金寨嘉悦负债,聆达股份所持金寨嘉悦的股权不作调整。重整完成
后,聆达股份仍然持有金寨嘉悦 100%股权。
三、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债权申报与审查情况,金
寨嘉悦的债权分为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社保债权、
普通债权及劣后债权五类,具体分类和调整情况如下: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
建设工程优先债权在对应建设工程的评估市场价值范围内优先
受偿,有财产担保债权在其对应的担保财产的评估市场价值与被担保
财产数额孰低者范围内优先受偿。如同一财产标的同时出现建设工程
优先债权和有财产担保债权的,该财产在对应评估价值范围内应先向
建设工程优先债权分配,以此确认其优先清偿金额,若评估价值有剩
余的,再向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分配。建设工程优先债权、有财产担保
债权未能优先受偿部分将依法转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受偿方案
获得清偿。
有财产担保债权(含建设工程优先债权)在优先受偿范围内以现
金和留债相结合的方式清偿。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 20 万元
以下(含 20 万元)的债权部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
全额清偿。
在扣除上述现金清偿金额之后,每家债权人债权额超过 20 万元
的部分,采取留债清偿方式,具体留债清偿安排如下:
(1)留债主体:主债务人。
(2)留债期限:留债期限为二年,自重整计划获得六安中院裁
定批准之日起满 12 个月为第一年,依此类推计算二年的留债期限。
(3)留债利率:按照重整计划获得六安中院裁定批准之日最近
一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确定。
(4)起息日:自六安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次日起开始计息。
(5)还本安排:自六安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 12 个月内
清偿本金的 30%,自六安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 24 个月内清
偿本金的 70%。
留债主体有权随时提前还款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6)付息安排:以尚未获得清偿的留债金额为本金,按照留债
利率计算应付利息,每年付息一次,每年 12 月 20 日为付息日,如遇
付息日为法定节假日,则该付息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
(7)担保措施:留债期间,原有的财产担保关系不发生变化,
但债权人与债务人另有协商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在留债
主体履行完毕上述债权清偿义务后,有财产担保债权及担保物权消灭,
债权人不再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原担保物权人应注销抵质押
登记。未及时注销的,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消灭。
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不选择上述留债清偿方案的,可以选择以物抵
债受偿,即在担保财产的评估市场价值与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孰低者
范围内以物抵债,并以抵债金额作为优先受偿金额,未能优先受偿的
部分将转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受偿方案受偿。债权人选择以物
抵债的,应当在六安中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草案后 3 日内书面通知
管理人,管理人认定符合以物抵债条件的,应当在 3 日内书面通知债
权人,并由债务人与相关债权人签署以物抵债协议。
管理人或金寨嘉悦对担保财产予以处置变现的,有财产担保债权
人就对应担保财产的变现价款优先受偿,剩余未获清偿部分按照重整
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受偿方案进行清偿。
(二)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不作调整,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三)税款债权和社保债权
税款债权和社保债权不作调整,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以现金方式
全额清偿。
(四)普通债权
本重整计划草案对已经依法确认的普通债权不作调整,普通债权
通过分配现金及以股抵债方式清偿:
债权部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限内,全部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抵债清偿。根据《股权价值分析报
告》
,重整后聆达股份股票价格的合理区间在 10.46 元/股至 15.67 元
/股。结合聆达股份重整受理日(含当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均
价并经与主要债权人协商沟通,确定以股抵债公允价格为 10.28 元/
股。本次按公允价格 10.28 元/股确定为抵债价格,每家债权人每 100
元普通债权可以获得约 9.72 股股票(若所应获得的股票数量出现小
数位,则采用退一法,即去掉拟分配股票数量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分
配的股票数量最终以中登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综上,每
家普通债权人的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的债权部分以现金清偿,
鉴于金寨嘉悦和聆达股份协调审理,基于同一主债权法律关系同
时对聆达股份和金寨嘉悦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在聆达股份、金寨
嘉悦重整程序中分别行使权利,同一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
总额,以股抵债的股票均由聆达股份提供。
普通债权按照上述方案清偿后,金寨嘉悦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五)劣后债权
劣后债权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在普通债权未获得全额清偿之前,
依法不安排清偿。
(六)融资租赁债权
金寨嘉悦的融资租赁债权所对应的融资租赁物均予以剥离处置,
融资租赁债权人对融资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之日起 7 日内融资租赁债权人可向管理人提交并送达行使取回权申
请书,选择取回融资租赁物,或者委托管理人处置。融资租赁债权人
未在规定期限内明示选择取回融资租赁物的,视为选择委托管理人处
置。融资租赁债权人选择取回融资租赁物的,以融资租赁物的评估清
算价值确认标的物价值,剩余部分按照普通债权受偿方案受偿。选择
委托管理人处置的,处置价款在扣除掉相关税费等费用后全部清偿融
资租赁债权,剩余部分按照普通债权受偿方案受偿。
(七)预计债权
对于已向管理人申报,但因债权确认条件未满足及涉诉、仲裁等
原因导致的暂缓确认的债权,将根据各类债权的性质、债权申报金额
预留相应的偿债资源,该等债权在依法确认后按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
债权的受偿方式予以清偿。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未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
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
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因此,对于未申报债权,将根据预计
的债权金额依照重整计划同类债权的受偿方案预留相应偿债资源,其
债权获确认后按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受偿。
(八)关联债权
为最大程度保障非关联债权人的利益,聆达股份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关联企业对金寨嘉悦享有债权的,不占用本次重整偿债资源,在本
次重整过程中不安排清偿。金寨嘉悦后续清偿关联债权的,不得优于
本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和比例。
四、经营方案
本次重整后,金寨嘉悦将化解危机及消除债务负担,逐步提升现
有业务的经营能力和调整现有业务结构,并借助产业投资人的产业资
源优势,实现金寨嘉悦主业向新质生产力的转型升级,并借助产业投
资人的资金实力、经营管理经验和金寨嘉悦治理能力,全面提升金寨
嘉悦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实现金寨嘉悦跨越式高质量发展。
(一)设立合资公司,拓展增量业务
产业投资人的实际控制人彭骞先生,在半导体先进制程检测和量
测设备、LCD 、AMOLED、 MICRO-LED 显示技术产业高端量检测
设备、新能源锂电高端设备、电致变色 EC 膜半导体材料和 AMOLED
先进显示技术领域 FMM 高精度金属掩膜版等产业布局的企业均为相
关产业的头部企业,拥有厚重的先进制造产业资源和优秀的管理经营
能力。彭骞先生所投资的威迪半导体、众凌科技、精煜智显等国内领
先的先进智造企业,有能力为重整后的聆达股份提供资金、技术、产
业资源整合等全方面的支持。
其中,威迪半导体主要从事全固态电致变色 EC 膜半导体材料的
研发及规模化生产,主要应用于节能建筑、新能源汽车及 AR 智能穿
戴设备等领域,目前是国内唯一实现量产的全固态电致变色 EC 膜半
导体材料的企业;众凌科技专注 FMM(精细金属掩膜版)及 INVAR36
合金薄带材料领域研发及生产,并成功突破日韩在 OIED 高端显示技
术领域对我国 FMM 产品的技术封锁,在 G8.6 宽幅高精细金属掩膜
版领域实现全球第二的规模化量产以及国产化替代。
产业投资人将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及产业发展状况,以及公司重
整后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期末的资产、净资产和营收等主要财务指
标,为公司 2026 年能尽快培育出新的盈利增长点,计划先易后难,
有步骤分批次导入先进智造产业领域的新业务。
在 2025 年 12 月,先行启动彭骞先生投资的精煜智显与金寨嘉悦
设立合资公司的评估等准备工作。精煜智显拥有国内领先的玻璃基板
镀膜工艺、自主知识产权的高分子材料生产以及自研驱动技术,主营
E-Link 膜材和模组及 LCD
业务为生产染色液晶电致变半导体膜材料、
用彩色滤光膜,广泛应用于绿色建筑、新能源汽车、飞行器、智能穿
戴设备等行业的关键材料领域。国内新能源汽车智能调光玻璃市场规
模到 2030 年预计将达到 70 亿美元;全球 E-Link 膜材及模组市场规
模从 2020 年的 80 亿美元增长至 2024 年的 280 亿美元;LCD 用彩色
滤光膜作为 LCD 核心元器件,国内市场目前仅有精煜智显和上海仪
电可以向第三方供应产品,产能缺口产值规模每年约人民币 10 亿元。
金寨嘉悦对合资公司拟以现金出资,出资不高于 5000 万元,持
股比例不低于 51%;精煜智显拟以量产生产线及相关的专利技术作价
出资,持股比例不超过 49%。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以工商
登记为准。合资公司设立后的 2026 年 3 月末,可以实现量产并实现
规模收入,下半年可达到满产状态。金寨嘉悦拟现金出资部分用于工
艺设备投资及公司运营。2027 年至 2028 年,将基于市场情况和公司
发展需求,继续加大对合资公司的投入,将其他生产线逐步投入到合
资公司。
(二)产业协同与资源互补
重整投资人通过产业协同及资源支持,充分挖掘现有资产价值,
提升资产利用效能。金寨嘉悦主要资产为一期 3.5GWPERC 光伏电池片
产能,已于 2024 年 3 月处于停工停产状态且产品基本被市场淘汰,
二期 5GWTOPCon 晶硅电池项目处于建设停工阶段(厂房已基本建设完
成),全行业因产能过剩和价格低迷普遍处于深度亏损状态,业务发
展过程中已显现诸多瓶颈,后续可能存在低效亏损资产的处置。
尽管金寨嘉悦的主要资产目前已处于闲置状态,但该部分资产具
有较高的利用价值。金寨嘉悦的光伏净化厂房适合电致变色新材料的
大规模生产,电致变色新材料在生产过程中除极少数工艺需要较高的
洁净度要求外,其一般工艺/工序与光伏产业相同,满足万级净化厂
房要求,金寨嘉悦厂房的通风系统、排水系统、动力系统等成熟的配
套设施亦能充分实现再利用。
金寨光伏产业经过多年发展,为金寨制造业培养了大量的相关技
术人才及产业工人,电致变色材料产业与光伏产业在人员协同上具有
高度的重合性,两者在镀膜、电子、光伏玻璃封装等领域对技术人员
的需求具有较好的共性要求,对普工的从业要求也基本相同,原有的
普工经过简单培训即可直接上岗。以上生产要素系金寨嘉悦耗费大量
直接和间接成本,在经营过程中长期积累和沉淀所形成。通过重整引
进产业投资人和新的产业,能够迅速恢复相关生产要素的活力,减少
新的产业获取和组织生产要素的成本,避免社会资源浪费。
(三)处置低效资产,优化资产结构
为改善金寨嘉悦重整后的资产结构,优化公司资产质量以及淘汰、
出清落后产能,金寨嘉悦将根据《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对公司
部分低效、闲置的机器设备等低效资产予以处置。管理人可以根据处
置资产的性质或类型等实际情况,将资产合并作为一个或多个资产包,
处置方式原则上采取网络公开拍卖方式进行,以不低于资产评估清算
价值作为首次拍卖的起拍价格,首次拍卖的公告期为十五日,竞价期
为公告期届满后 24 小时;前次拍卖未能成交的,下次拍卖降价幅度
不超过 20%,此后每次拍卖的公告期为七日,每次拍卖的竞价期为公
告期届满后 24 小时。如第二次拍卖流拍后,管理人可以选择继续降
价拍卖或者通过协议转让等方式予以处置。上述资产处置变现所得扣
除相关费用后,将用于支付破产费用、清偿债务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四)优化治理体系,加强内部经营管理
本次重整后,金寨嘉悦将继续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持续优化内控管理体系,切实
改善公司的治理体系,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
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
金寨嘉悦将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适时调整优化管理层结构和
组织架构,补充在相关领域具备丰富经验的管理人才,完善各层级管
理团队的管理运行机制,健全内部决策程序,确保管理团队科学、合
理、高效地做出经营决策,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与运营效率。公司
还将继续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及实施流程,
加强运营成本及各项费用的管控,提升成本控制及管理水平,实现降
本增效。
金寨嘉悦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从事经营
活动,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和完善财务风险管控体系,
加强内部控制与审计,确保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
五、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和批准
(一)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本次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将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采取
分组表决方式,关于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社保债权,属于权益未受
到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
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之规定,职工债权人、税款债权人和社保
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因此,金寨嘉悦的重整程序中,
设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因重整计划草案不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不设出资人组对出
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
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
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
(二)重整计划的批准和生效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通过重整计划,重整计划即为通
过,管理人将依法向六安中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重整计划经
六安中院裁定批准后生效。如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
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保留向法院申请依
法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权利。
重整计划生效后,对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各
利益相关方均有约束力。重整计划对相关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其效力
及于该项权利义务的受让方或承继方。
如果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
七条之规定获得法院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的,
法院将依法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执行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即金寨
嘉悦负责执行。
(二)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自六安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次日起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如因客观原因致使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完毕,债务人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向六安中院提交延长重整
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六安中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三)执行的措施和安排
偿债的资金和股票原则上分别以银行转账、股票非交易过户的方
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债权人应配合完成偿债资源的分配工作,及时
提供银行账户、股票证券账户等信息,因未能提供而带来的不利后果
由债权人承担。偿债资源分配环节所需支付税费、手续费等费用,由
各方按规定承担。自偿债资源分配至债权人指定账户或提存账户之日
起,现金清偿、转增股票抵债工作将视为完成。转增股票抵债后,股
票价格涨跌风险由债权人自行承担。按照本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留债的
债权,在本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债权人即与债务
人形成法律关系,留债清偿工作视为完成。
如债权人有特殊需要,在不违反本重整计划草案及不影响其他债
权人权益的情况下,可通过双方签订协议或由债务人单方出具留债清
偿方案确认书的形式,对各方的权利义务进一步予以明确。
因债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偿债资源不能到账或受领偿债资源的账
户被冻结、扣划的,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可以书面指令将
偿债资源分配至债权人指定的由该债权人所有/控制的账户或其他主
体所有/控制的账户内,但因该指令导致偿债资源不能到账,以及因
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1)债权已经确定的债权人未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领受偿债资
源的,根据重整计划应向其分配的资金、股票将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
账户。上述提存的偿债资金、股票自六安中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
完毕之日起满三年,债权人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领受偿债资金、股
票的权利上述提存的偿债资源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用于补充公司流动
资金;提存的股票可由聆达股份在二级市场上出售变现后,用于补充
公司流动资金。
(2)对于暂缓确认债权,其债权申报金额与最终法院裁定确认
的债权金额存在差异的,以最终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为准,按照
重整计划的规定受领偿债资金和股票。已预留的偿债资金和股票在清
偿上述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剩余的偿债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剩余的偿债股票可由聆达股份在二级市场上出售变现后,用于补充公
司流动资金。
(3)对于未依法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债权,根据重整计划
应向其分配的资金将由聆达股份银行账户予以预留,未申报债权经确
认后,由聆达股份予以支付。根据重整计划应向其分配的股票将提存
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或由管理人指定主体持有,提存的偿债股票
自六安中院裁定受理聆达股份重整之日起满三年,债权人仍未主张债
权的,视为放弃受领偿债资源的权利,提存股票可由聆达股份在二级
市场上出售变现后,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重整费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管理人履行职务的
费用、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执行重整计划所需税费等,在重整计划
执行完毕前由债务人以现金优先偿付。其中重整案件受理费依据《诉
讼费用交纳办法》支付;管理人报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
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由法院确定;管理人
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依据相关合同约定支付;转增股票登记税费、股
票过户税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其他重整费用根据重整计划的
执行情况由债务人以现金优先支付。
对于重整期间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为继续营业而应支
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共益债务,根据
《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随时偿付。
在相关债权人配合完成解决或消除相关事项或障碍之前,债务人
有权暂缓分配相应偿债资源,包括但不限于:
(1)解除相关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
(2)解除相关抵押、质押措施;
(3)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应当提供发票的,提供适当足额的发票。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重整计划的规定以及管理人的要求,
提供重整计划执行所需的各种资料和文件,协助、配合办理与重整计
划执行有关的各项事项相关的手续。
(5)其他管理人认为需要债权人配合的重整计划执行相关事项。
重整完成后,将债务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有)的各债权
人应向相关法院申请删除债务人的失信信息,并解除对债务人法定代
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限制消费令及其他信用惩戒措施
(如有)
。若有关法院认为删除失信信息、解除限制消费令及其他信
用惩戒措施,以债权人配合为必要条件,债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债权人依法对外转让债权的,受让人按照原债权人根据本重整计
划草案就该笔债权可以获得的偿债资源受偿;债权人将一笔债权向两
个以上的受让人转让债权的,各受让人的债权金额分别统计,但视为
一名债权人以债权总额进行表决和获得分配,偿债资源可按照受让人
各自受让债权的相对比例分配,相关债权转让后可获得的偿债资源以
转让前该笔债权按照本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可获得的偿债资源为限。
若同一主体受让多个债权人的债权,受让人可以其受让的不同债权分
别申报债权,并分别参加表决和分配。若因债权转让导致债权人/受
让人无法根据重整计划受偿的,由此造成的责任由债权人及其债权的
受让人承担。
(四)执行期限的延长与提前
如非金寨嘉悦自身原因,致使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
毕,金寨嘉悦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向六安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
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六安中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执行期限在执行完毕之日到期。
(五)执行完毕的标准
重整计划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即可视为重整计划执行结果的
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已经消除,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预留至管理人指定收款账户;
完毕或预留至管理人指定账户;
完毕或已登记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管理人可向法院申请作出重整程序终结的
裁定。
(六)执行完毕的效力
根据重整计划予以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金
寨嘉悦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七)协助执行事项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金寨嘉悦
或管理人可以向六安中院提出申请,请求六安中院向有关单位出具要
求其协助执行的司法文书。
(八)不能执行的后果
如因重整投资人或重整投资人指定主体的过错,包括但不限于未
能按照重整计划和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重整投资款等
导致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管理人有权采取修改重整计划、重新引入重
整投资人等措施。在此情形下,管理人有权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
扣缴保证金,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非因重整投资人或重整投资人指定主体过错导致重整计划无法
继续执行,且各方未能豁免无法执行的事项,确系无法通过修改重整
计划等方式实现继续执行的,法院有权应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
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应自情况发
生后立即停止重整投资款的使用,并应自情况发生后 10 内向重整投
资人无息退还重整投资款、保证金和已支付的其他任何款项(如有)
。
如重整投资款已按重整计划的规定使用的,则相关方应以未返还款项
额度为限(无息),在债务人后续破产清算程序中作为共益债务优先
受偿。
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一)监督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规定,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限
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二)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相同,自六安中
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
(三)监督期限的提前与延长
如重整计划执行期限提前到期的,执行监督期限相应提前到期。
如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
的执行期限的,则管理人将向六安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
限的申请,并根据六安中院批准的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
(四)监督期内管理人及金寨嘉悦的职责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内,金寨嘉悦应当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及时
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重大经营决策、
重要资产处置等事项。
监督期届满或者金寨嘉悦提前执行完毕重整计划的,管理人将向
六安中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
终止。
八、其他事项
(一)重整计划的解释
重整计划由管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对重整计划进行解释。重整计划
执行过程中,若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重整计划的部分内容存在
不同理解的,且该理解将导致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受到影响时,则债权
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向管理人申请对重整计划相关内容进行解
释,管理人在收到该申请之后,应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相关内容进
行解释。
(二)重整计划的变更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因遇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特殊
情况或发生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致使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的,可由
管理人召集债权人会议,或由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召开债权人会议,
就是否同意变更重整计划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变更重整计
划的,债务人应自决议通过之日起十日内提请六安中院批准。六安中
院裁定批准变更重整计划的,金寨嘉悦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六个月内提
出新的重整计划。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应提交给因重整计划变更而遭受
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进行表决。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在权益
受到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组及/或出资人组表决通过并获得法院裁定
批准后,由金寨嘉悦执行变更后的重整计划,管理人予以监督。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重整投资人确需变更的,在不变更债权分
类、调整和受偿方案,或变更债权分类、调整和受偿方案对债权人更
有利的前提下,管理人可直接予以变更,无需通过债权人会议进行表
决。
重整计划确系无法通过修改等方式实现继续执行的,六安中院可
应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金寨
嘉悦破产。
(三)与聆达股份协调审理
根据六安中院决定,金寨嘉悦重整案与聆达股份重整案协调审理,
协调审理的具体安排如下:
于支付金寨嘉悦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以及清偿各类债务,使得金寨嘉
悦的债权清偿方案与聆达股份保持一致。相应地,金寨嘉悦的出资人
权益不再调整,重整后聆达股份仍然持有金寨嘉悦 100%的股权。
程序,分别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分别表决。债权人基于同一主债权法
律关系同时对聆达股份和金寨嘉悦享有债权的,可分别向聆达股份和
金寨嘉悦申报债权,依据其在不同程序中的债权性质分别行使表决权。
系同时对聆达股份和金寨嘉悦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在聆达股份、
金寨嘉悦重整程序中分别行使权利,同一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
债权总额,以股抵债的股票均由聆达股份提供。
因本重整计划草案已为金寨嘉悦预留现金和转增股票等偿债资源,如
届时金寨嘉悦未重整成功的,则相应现金留存补充聆达股份流动资金,
对应转增股票由聆达股份自行处置。
金寨嘉悦负有债务的,或者对金寨嘉悦享有债权且对聆达股份负有债
务的,因聆达股份和金寨嘉悦的重整程序相互独立,不得就该债权债
务关系进行抵销。
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