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象股份: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双象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21: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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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层               邮编:200085
电话:(+86)(21)5234 1668    传真:(+86)(21)5243 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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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
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主体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
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
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公告形式发出了召
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
的时间、地点、内容、召集人、会议出席对象等,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
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无锡双象大酒店七楼会议室(地址:无
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后宅中路 115 号)召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 日 9:15 至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
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 2025 年 11 月 27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
理人,共计 1 人,共代表股份 173,045,2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参会方式出席或
列席了会议,本所律师以现场参会方式出席了会议。
   (二) 网络投票的股东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参加网络投票的共计 74 人,共代表股份 832,8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105%。
   (三)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现场投票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
逐项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3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 日上午 9:15~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
股东会的计票人、监票人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
东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并形成《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决议》: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选举顾希红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73,146,922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79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101,637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035%。
   (2)选举刘连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73,146,823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794%。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101,538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916%。
   (3)选举张伊扬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73,146,819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794%。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101,534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912%。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选举郁崇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73,146,822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794%。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101,537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915%。
   (2)选举张熔显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73,147,021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795%。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101,736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154%。
   (3)选举李文莉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73,146,818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 99.5794%。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101,533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910%。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73,822,78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82%;反对 51,75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8%;
弃权 3,6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777,5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541%;反对 51,750 股,占参加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136%;弃权票 3,600 股,占参
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23%。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73,825,68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98%;反对 48,65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0%;
弃权 3,8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780,4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023%;反对 48,650 股,占参加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14%;弃权票 3,800 股,占参
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63%。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73,825,58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98%;反对 48,75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0%;
弃权 3,8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780,3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903%;反对 48,750 股,占参加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534%;弃权票 3,800 股,占参
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6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73,825,58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98%;反对 48,75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0%;
弃权 3,8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780,3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903%;反对 48,750 股,占参加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534%;弃权票 3,800 股,占参
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63%。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73,825,58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98%;反对 48,75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0%;
弃权 3,8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780,3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903%;反对 48,750 股,占参加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534%;弃权票 3,800 股,占参
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63%。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73,822,68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81%;反对 51,65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7%;
弃权 3,8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777,4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421%;反对 51,650 股,占参加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16%;弃权票 3,800 股,占参
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63%。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73,825,68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98%;反对 48,65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3,8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780,4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023%;反对 48,650 股,占参加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14%;弃权票 3,800 股,占参
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63%。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73,823,68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87%;反对 50,65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1%;
弃权 3,8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778,4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622%;反对 50,650 股,占参加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815%;弃权票 3,800 股,占参
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63%。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73,825,68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98%;反对 48,65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0%;
弃权 3,8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780,4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023%;反对 48,650 股,占参加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14%;弃权票 3,800 股,占参
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63%。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73,823,68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87%;反对 50,65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1%;
弃权 3,8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778,4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622%;反对 50,650 股,占参加本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815%;弃权票 3,800 股,占参
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63%。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73,825,58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98%;反对 48,65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0%;
弃权 3,9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780,3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903%;反对 48,650 股,占参加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14%;弃权票 3,900 股,占参
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83%。
  上述议案 1、2、3、8、9、10、11、12、13 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根据表决结果,顾希红先生、刘连伟
先生、张伊扬先生被选举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郁崇文先生、张熔显
先生、李文莉女士被选举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述议案 4、5、6、7
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的资
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             ——————————
           徐   晨                  叶晓红
                              ——————————
                                  刘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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