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哲: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21: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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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徐州海伦哲专
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制度,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
披露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
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 应履行如下
主要职责:
  (一) 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 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 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 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年度财务报表编制完成后,公司总经理或财务总监应当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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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的进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
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七条    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
负责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
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
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
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第九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
前,公司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
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
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
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
字确认。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
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
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决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
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
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
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
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将意
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
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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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
检查监督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
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核实评价意见。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一)内控制
度是否建立健全; (二)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实施; (三)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
作的情况;(四)内控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五)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 (六)完善内控制度的
有关措施; (七)下一年度内部控制有关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
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
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
在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
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至公告前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
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
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
充分说明理由。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
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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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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