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
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
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以及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的内部程序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公
司内部审批流程:
(一)特定信息需要作暂缓、豁免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将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等),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
秘书根据《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对相关信息是
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登记及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签字确认;
(四)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经董事长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
并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本制
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相关人员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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