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望时代: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21: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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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办法所指的高级管
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确保
离职程序合法合规;
  (二)信息透明:及时、准确、完整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三)平稳过渡:明确交接流程与临时职责划分,保障公司经营与治理结构
稳定;
  (四)股东权益保护: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防范人员变动风险。
            第二章 离职的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
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会应在两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如存在下列规定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相关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
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十条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根据《公司法》《公司章
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的,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不得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
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
入出席人数。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或者不符合独立董事独
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
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在离职生效后一周内,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
工作交接,工作交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任职期间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
建议、移交在公司任职董事期间取得的公司全部文件、印章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
的资料或财产。同时,董事会秘书应当负责监督离职董事的工作交接并进行相应
记录,交接记录需存档备查。除前述情形外,离职董事还应当按照与公司签订的
《聘任合同》等协议文件和管理制度做好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职工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与公
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管理制度做好交接手续,并遵守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
议》相关内容及义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审计
部门组织完成离任审计后方可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第十四条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三年内仍然有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
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且在离职后应当继
续履行的承诺的,应当继续履行,并且遵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交易所以及公司
对承诺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
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并不免除其因任职行为产生的相关责任。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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