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望时代: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21: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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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的申报、披露与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
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
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
严格遵守。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
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
公司股份。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
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
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
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本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
份变动的除外。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因本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本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本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
情况。
  第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及时向本公司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
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
操作或管理。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
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
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
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
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
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
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处罚
  第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买卖本公司股票,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视情
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及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第二十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由此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进行内部通报批
评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
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责任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应就违规行为尽快
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监管部门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
者公开致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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