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四川英杰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及有关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
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
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
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
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的任期均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
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数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时,实行差额选举。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股东会应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采用累积投票制;
(二)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应采用累积投票制;
(三) 之前召开的股东会以普通决议决定本次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
(四)拟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以普通决议决定采用累积投票制;
(五) 公司上市后,依据公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采用累积投
票制。
第七条 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八条 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时,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
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
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须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
算股东累积投票表决权数。
第十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之前召开的股东会决议,应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
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如有提案提议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董事会应在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可能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并提示采用累积投票
制的条件。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
负责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对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解释说明,以协助股东
正确投票。
第十二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所有的董事候选人应标明在一张选
票上,对每一董事候选人只设“投票权数”项,不设反对票和弃权票。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投票时,应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后“投票
权数”项标明其对该董事候选人所投的投票表决权数。
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将其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
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均等或者非均等的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
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
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
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公司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网络投票系统提供者应
保证出席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
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表决权
总数的半数。
当选的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的董事的人数。
第十五条 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
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
第十六条 如2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
少,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
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仍不能确定当选人的,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相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改议案,报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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