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促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年报披露工作
中全面、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年报披露过程中
由于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造成年报披露相关工作发生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必须追究其管理责任、
经济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涉及年报披露工作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年报
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
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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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四)惩前毖后、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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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
的其他或有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第八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
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
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
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九条 年报披露相关工作中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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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按照年报相关规定的披露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
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
第十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
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
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年报披露重大差错追究责任的形式、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出自我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留用察看;
(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降免绩效工资或奖金、降薪;
(六)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年报披露重大差错涉及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出现责任追究时,除上述处罚外,公司还可并处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
总经理办公会议视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年报披露中出现重大差错,因个人原因故意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因个人过失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
担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有关人员在年报披露中出现重大差错若违反国家法律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年报披露中出现重大差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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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影响的;
(二)当事人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十七条 年报披露中出现重大差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五)拒不承认错误且屡教不改的。
第十八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以申诉;申诉
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公司予以纠正并撤销原处
理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
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
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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