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条 为规范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德豪润达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长对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
事宜。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
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四条 在董事会审议年报之前,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
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可安排每位
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
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
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
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
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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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
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
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
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于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前形成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在必要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出具核实评价意见。
第十条 年度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
度报告不得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年
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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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应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前,
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
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
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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