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
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
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
息披露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
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二)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守底线、
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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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六)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应当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参与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提供便利。
公司董事会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中与投资沟通有关的内容,应该在遵守信息披
露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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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
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
(四)公司网站、电子邮件;
(五)“一对一”沟通;
(六)公司介绍、宣传手册、邮寄材料等;
(七)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八)网络、电视、报刊及其它媒体;
(九)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现场参观;
(十)路演;
(十一)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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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
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
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
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
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
召开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
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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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
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
疑时,公司应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
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
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
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
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
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
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以及:
(一)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二)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三)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
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
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
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
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
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
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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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
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及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
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
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董事会秘书无法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时,由董事会指派专人为投资者关
系管理临时负责人。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
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六)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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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全体员
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
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
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
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
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
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信息披露
稿件;
(六)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七)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八)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
际状况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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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
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
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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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
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
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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