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德豪: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20: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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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
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定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的原
则,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
制的关联交易的,应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标准来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
务及法律责任;
  (四)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
  (五)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或报告。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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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
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
制度第四条、第五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
关联人。
 (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八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报备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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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报备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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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由总经理审查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
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
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外)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超过 5%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
当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可以对年度将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若
年度预计金额以及实际执行超出年度预计金额部分达到上述审议标准的应提交股
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若交易标
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
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
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进行评估,评
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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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
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
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
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
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
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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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
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说
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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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
自然人。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
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相关的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
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
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
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
情况。
  第二十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
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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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
应担保。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
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
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以下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的: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2、直接或者间接地
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申报相关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变更的情况,董
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确保相关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中,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
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
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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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
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
择交易对手;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
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
决定:
  (一)交易标的状况不清;
  (二)交易价格未确定;
  (三)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
  (四)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
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五)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
  (六)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挪
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关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问询、查阅等。
  公司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
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
情况,如果发现异常,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
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
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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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超过 5%的第一大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参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
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
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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