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核心竞
争力,确定长远公司发展规划,加强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对
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
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
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战略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战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备
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战略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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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日常工作。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不得妨碍战略
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战略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营、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战略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战略发展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向战略委员会及时提供审议决策需要的有关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战略发展部等相关部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
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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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公司战略发展部等相关部门;
(四)由公司战略发展部等相关部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
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
员会会议。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战略委员会
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三日前以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
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会议的召开可不受前述通知时
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
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战略委员会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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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期限。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在必要时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战略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通过。战略委
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战略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
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战略委员会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形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其中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议题;
(四)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者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
对或者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
;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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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
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证
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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