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
和有效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切实维护公司和广
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
司《公司章程》等内控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
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部门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 公司委派、提名到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六) 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部门和机构。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
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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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
大误解之处。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对各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事项的归集、管理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会
报告的职责。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
公司。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
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
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
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 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属于应报告事项);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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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2)项至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
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
告义务: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5)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
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
者计算披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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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信息是指公司或其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事项的信息,应报告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 前述第(三)项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存贷款业务;
(7)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于合同签署之前)报告:
(1)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2) 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或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相关单位已发生或可能发
生关联交易(包括已经公司批准或拟新发生的关联交易)时,应在知悉当日根据
本制度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确定是否需履行关联交易
决策程序,并会同公司财务部门在每个季度末和每年编制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前检查核实相关单位的关联交易发生、履行等情况,特别是要关注与大股东发生
的关联交易及资金往来事项。
(五) 诉讼和仲裁事项:
(1) 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 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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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项所述标准
的,适用该条规定。未达到本项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属于重大事项。
(六) 重大风险事项:
(1) 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 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
(6)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
资产的 30%;
(7)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七) 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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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的
媒体披露;
(2)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 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
资方案;
(4)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
(5)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6) 公司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或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7)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8)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9) 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0)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3) 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
(14) 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15) 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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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各部门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
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
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条 各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 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 报告义务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四) 拟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报告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
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
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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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
关付款安排;
(五) 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
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
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
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
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后及时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报告,并在二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
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
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
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
的影响等;
(二) 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 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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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重大事项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
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
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子(分)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董事会秘
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
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
宜,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
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
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定期敦促公司各
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
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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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或提交而未及时上报或提
交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
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
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等不一致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〇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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