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弘药业: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20: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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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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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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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可
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
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
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
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
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
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
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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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
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
场召开的将积极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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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
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
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法,并
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
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八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应对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
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
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等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
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等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搞好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
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可以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
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
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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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须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四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
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应对已披
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
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无论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
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
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一节 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组织安排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
方面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便利性,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会议召集人认为必要时或有关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时,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法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新闻媒体
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二十九条 在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在
会后最迟不超过一天的时间内,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 站
 第三十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
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三十一条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重要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整理
后在公司网站的投资信息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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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
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公司应将历史
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
导。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
后,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不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
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及因此有可能引起承
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
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条件具备后,
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公司不得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
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0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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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披露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
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2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
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
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
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
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
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三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
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四十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留言、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
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若关注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内容可能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四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
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
式,公司可以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
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
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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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不得在一对一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为避免
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六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
 第四十七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
身份,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
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
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五十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
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五十一条 接待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好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
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守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有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
 第五十二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第五十三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对
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董事会办公室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
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六节 电话或互动平台咨询
 第五十四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
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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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
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
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立即在
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
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当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
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
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
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上市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
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
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
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六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 履
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投
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七节 致歉会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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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六十二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 危机
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司存在竞争
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
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服务而
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六十四条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
项作出发言。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六十五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
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第六十七条 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
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
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六十八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
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师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
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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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七十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七十一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媒
体采访相关信息,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七十二条 公司对自身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
的报道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自身提供的(包括公司自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
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等不一致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
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〇三日
               第 12 页 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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