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弘药业: 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20: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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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成都
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防范大股东、控股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控股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关联方,以
及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
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   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
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
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
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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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
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二)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
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 “小金额、多
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
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
施。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
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为公司防止大
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
组长,成员由相关董事、独立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各子公司法人代表和
财务部门负责人、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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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
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
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相关方停止
侵害、赔偿损失。当相关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相关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
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的,董事会应当
自知悉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由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
日内,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执行。
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
职责时,1/2 以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
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四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
债”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权益的行为。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
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
司资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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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
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
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
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
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
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
投票;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
要求。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
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
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
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
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罚或索赔。
  第十八条   公司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避免
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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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不一致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〇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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